
案情简介
孙某系某公司职工,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2024年12月29日,孙某被某公司安排去外地出差。上午11:00,在乘坐高铁期间,孙某突发疾病,经列车上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,在列车最近的一站,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。当日14:58,经医院抢救无效后,孙某被医院宣布死亡,死因为心源性猝死。
2025年3月,孙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处理结果
人社局认定孙某死亡视同工伤。
法律分析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根据上述规定,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:一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;二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,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由此可见,视同工伤的关键必须是在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上突发疾病。
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问题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三)(人社部发〔2025〕62号)第一条规定:“《条例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‘工作时间’的认定,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。包括但不限于:(1)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;(2)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;(3)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;(4)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;(5)加班时间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。本案中,孙某受单位指派外出,在去往目的地的途中,属于在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内。乘坐高铁期间,孙某虽未开始实质开始从事出差的任务,但是处于完成工作任务的待命状态,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。鉴于孙某从突发疾病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未超过48小时,因此孙某死亡应视同工伤。
(文章配图为AI生成)
来源:中国工伤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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